风险刑法背景下我国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功能转向——基于《刑法修正案(十一)》危险作业罪的分析  被引量:19

The Function Turns of Punishing Crimes Endangering Work Safety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Risk Criminal Law——An Analysis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 Work Based on“Amendment(Ⅺ)to the Criminal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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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代海军 DAI Haijun

机构地区:[1]应急管理部信息研究院法律研究所

出  处:《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5期194-204,共11页China Law Review

摘  要:用刑罚手段惩治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世界各国立法中普遍的做法。我国刑法规定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等多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罪名,初步构筑了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防线,促进了全国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原刑事立法偏重于事后惩治,加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畅,导致刑法的威慑力大打折扣.

关 键 词:刑法修正案 危害生产安全 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罚手段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 危险作业 各国立法 刑事立法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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