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反担保函欺诈的认定  被引量:1

Determination of Fraud of Independent Counter Guarant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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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朝辉[1] 李玉民 Wang Zhaohui;Li Yumin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2]上海交通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9期71-75,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反担保函中的开立人兼具受益人的权利,故其有权向反担保人请求付款。该权利为追偿权,需要符合两个要件:受益人有权依据独立保函向开立人索赔和开立人有权向反担保人追偿索赔。与此相对应,反担保函欺诈也应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开立人明知受益人欺诈仍向受益人付款,并转而依据反担保函向反担保人请求付款,该情形即为双重欺诈。

关 键 词:受益人 追偿权 保函欺诈 独立保函 请求付款 裁判要旨 索赔 反担保人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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