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交易的信用证方式付款不构成偏颇清偿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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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毛坚儿 

机构地区:[1]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29期76-79,88,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开证申请人的管理人有权向受益人提起破产偏颇清偿撤销之诉,但等价交易的信用证方式付款本身不构成偏颇清偿。案号一审:(2019)浙02民初250号【案情】原告:宁波保税区创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世公司)管理人。被告: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企业)(以下简称奇美公司)。

关 键 词:开证申请人 信用证方式 撤销之诉 偏颇清偿 受益人 宁波保税区 裁判要旨 国际贸易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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