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规范保护目的与解释适用  被引量:9

On Standard Protection Purpose and Interpretation of Sexual Assault Crimes by Responsible Caretak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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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唐攀 Tang Pan

机构地区:[1]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92-99,共8页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基  金:四川省大学生创新训练计划项目“违法性认识争议案件探究”(202010626124)。

摘  要: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的价值根基是父爱法律主义,本罪规范目的的价值取向意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父爱法律主义目的是多重的,既可能保护未成年少女的性自治权,也可能出于非父爱法律主义目的间接保护家庭法益,可见本罪法益也是多重的。“特殊职责”是本罪的身份要素,认定路径应采取实质标准;“性关系”是本罪的行为要素,为了周延法益保护应对其作扩大解释。“未利用特殊职责”与“年龄相近”两种情形可构成本罪的出罪理由,对“未利用特殊职责”的情形应根据法益保护原理对具体职责作实质区分,对“年龄相近”情形应具体界分年龄段。

关 键 词: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 父爱法律主义 规范保护目的 特殊职责 

分 类 号:D924.11[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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