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比较法角度探究占有改定的相关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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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姝璇 

机构地区:[1]山东师范大学,山东济南250000

出  处:《黑龙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21年第13期66-68,共3页Human Resources and Social Security

摘  要:随着经济的发展,现实交付逐渐难以满足人们需求,人们越来越追求交易效率,观念交付应运而生。与现实交付相比,观念交付自身的优越性不言而喻,但也存在不少缺陷。尤其对于占有改定来说,由于其自身公示效力较弱,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不少问题。而善意取得在适用时要求动产交付给受让人为生效要件。我国《民法典》解释一中规定了简易交付和指示交付情形下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而对占有改定却并未提及。关于占有改定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笔者试图对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类似规定进行梳理比较分析,为我国立法提供建议。

关 键 词:占有改定 比较法 善意取得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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