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利益平衡与出版业创新发展  

The Balance of Copyright Interests and the Innovative Development of the Publishing Indus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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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黄先蓉 HUANG Xianrong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出版发行研究所 [2]《出版科学》

出  处:《出版与印刷》2021年第5期F0002-F0002,I0001,共2页Publishing & Printing

摘  要:利益平衡是现代著作权立法的基本精神,也是著作权制度设计和著作权法修改的指南。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规定“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著作权法要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保护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传播者权),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公众的合理使用权利),在具体内容中专门规定了“著作权人及其权利”(其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著作权人享有17项人身权和财产权),“权利的限制”(其中以列举方式规定了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属合理使用),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著作权法这样的制度设计就是为了解决相互交织的著作权人利益、传播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之间的冲突,维持这些冲突利益的大体平衡。

关 键 词:著作权法修改 录音录像 著作权立法 著作权制度 作品作者 《著作权法》 著作权人 物质文明建设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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