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监护权撤销事由的适用困境及出路--以监护人“失职不作为”为例  被引量:1

Dilemma and Outlet of the Reasons for Revocation of Guardianship in China-Taking the Guardian’s“Dereliction of Duty and Inaction”as an Examp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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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江卓臻 Jiang Zhuozhen

机构地区:[1]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8

出  处:《常州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119-125,共7页Journal of Changzhou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Edition)

摘  要:《民法典》第36条所确立的监护权撤销制度系保护心智能力不足的自然人的制度。但对撤销事由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仍不乏争议。就撤销事由中的监护人失职而言,不仅理论上尚存在是否需要结果要件的争议,而且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审判路径以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通过对立法逻辑以及司法判定逻辑的反思,发现单独采用任一审判路径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阶层认定的方式,合理依序安排各个判定要件,从而实现保护被监护人的目的。

关 键 词:监护权撤销 撤销事由 失职不作为 

分 类 号:D922.7[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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