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待履行合同的选择规则  被引量:13

Rules of Assuming the Executory Contracts in Bankruptcy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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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余延满[1] 年亚[1] Yu Yanman;Nian Ya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430072

出  处:《广东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229-242,共14页Social Sciences in Guangdong

摘  要:破产法上的合同解除规则改变了合同法上履行抗辩规则,从根本上变革了原合同双方的权力平衡。待履行合同的相对方与破产前成立的债权人天然地存在矛盾,因此也使得破产财产利益最大化与债权人平等受偿这两者之间蕴含潜在冲突。在方法论上,单以合同义务分类路径并不足以指引破产企业和破产法庭对选择权的合理判断,应当认为,以功能主义的视角分析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权才能从本质上解释合同选择权的来源及功能,进而确定其作用范围。尽管对于待履行合同的选择本质上也是以破产管理人为主体的企业经营行为,但它不仅服务于破产财团的利益,也需要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以兼顾公平。基于此,适用商业判断原则不仅能化解法院进行专业技术判断的窘境,又可恰当限缩相关决策者的经营责任。

关 键 词:待履行合同 识别 合同解除 平等受偿 破产功能 商业判断 

分 类 号:D923.99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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