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中小贪污分子分别处分问题的补充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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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中共中央

出  处:《支部建设》2021年第30期47-47,共1页

摘  要:各中央局、分局并转省、市、区党委、地委;各大军区党委、志愿军党委,并转各级军区党委和军师党委:鉴于贪污一千万元以下的中小贪污分子占全体贪污人数的百分之九十五至百分之九十七,带着很大的群众性,中央已规定除对其中情节严重者应予以刑事处分外,其情节不严重者一般应免予刑事处分,而由其工作机关按其情况,予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分,以示严肃。其有在革命工作中一贯表现好,偶犯贪污错误,数量甚小者,还可以免予行政处分。此外尚有一些迹近贪污、按其实际不能叫作贪污者,不应以贪污论。

关 键 词:贪污分子 免予刑事处分 偶犯 补充指示 行政处分 中央局 军师 志愿军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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