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对策建议——以浙江省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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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汤欢[1,2,3] 程振波 王辰 邵慰[1,2,3] 

机构地区:[1]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 [2]浙江省发展规划研究院城镇发展研究所 [3]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出  处:《城乡建设》2021年第19期72-73,共2页

摘  要:党中央国务院在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为助力浙江省加快探索推进共同富裕的体制机制和制度体系、建好共同富裕示范区,笔者认为,浙江应率先全面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并提出对策建议。一、浙江率先全面推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困境(一)关键法律障碍已厘清,但国家尚未出台指导意见2020年1月1日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关 键 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乡规划 法律障碍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对策建议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土地所有权人 高质量发展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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