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周恒[1,2] Zhou Heng
机构地区:[1]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2]郑州大学中原法治文化研究中心研究院、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
出 处:《学习与实践》2021年第10期130-140,共11页Study and Practice
基 金: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青年课题“网络社群治理的反身法模式研究”(项目编号:20SFB3003)。
摘 要:网络社交团体的自我秩序化是互联网自治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为了维系自身存续与发展,网络社交团体自觉追求理性行动与组织秩序、自我平衡团体成员的利益关系,同时为政府与网络社会之交互提供了良性且有效的机制,并培养和锻炼着社会的自治能力。网络社交团体自我秩序化的功能优势在于,它能够直接回应网络社会的秩序化需求,灵活应对网络社会的快速变迁,塑造出一种因认同而自觉服从的社会秩序。这种特定的秩序化模式契合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迁,构成了网络社会秩序化的有效手段。然而,网络社交团体的自我秩序化也有着仅凭自身力量所不能摆脱的局限,这种局限可以从惩罚力度的有限性、作用范围的有限性、网络团体生活的异化以及网络用户自治素养的不均衡分布四个方面获得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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