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适用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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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康鹏杰 

机构地区:[1]扬州大学法学院

出  处:《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2021年第11期50-51,共2页

摘  要:倪某,原某市制药公司员工。2003年10月,倪某与该制药公司签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并于同日离职。2019年3月,倪某向某市某区人社局邮寄《劳动监察申请书》,认为制药公司一直未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遂请求某市某区人社局依法追缴养老保险费。人社局经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后作出《劳动保障监察告知书》,告知倪某投诉的违法行为已超过劳动保障监察处理时效。倪某不服,提起诉讼,经一审二审再审,其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关 键 词:劳动保障监察 制药公司 养老保险费 诉讼请求 提起诉讼 劳动监察 追缴 告知书 

分 类 号:D922.59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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