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重整中抵销权的限制——以“单个项目单独清偿”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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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丽平 李杰 

机构地区:[1]上海国浩律师事务所

出  处:《建筑》2021年第22期49-54,共6页

摘  要:当建筑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实际施工人往往被赋予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权利,事实上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权。因此,实践中采取“单个项目单独清偿”的方式具有必然性。破产抵销权本质上也属于一种优先权,相关主体行使破产抵销权时,会与实际施工人的优先权产生冲突。在此类问题中,应当坚持破产抵销权中的“相互性”原则,当抵销的债权债务主体涉及实际施工人、债务人等多个主体时,抵销权的主张将不予支持,以此保护实际施工人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

关 键 词:债权债务 相关主体 抵销权 企业重整 实际施工人 其他债权人 合同相对性 清偿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F426.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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