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行政法对爱国行为的规范功能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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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巍[1] 王梓亲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2]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地方立法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2021年第21期10-12,共3页The Party Building and Ideological Education in School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厚植青年爱国主义情怀研究”(编号20BKS107)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新时代爱国行为具有新内涵和新要求,行政法可以通过影响爱国行为形成过程的两个阶段助力划定爱国行为边界,弘扬理性爱国行为。行政主体可以通过加强行政立法凝聚爱国共识,深化行政指导,对爱国行为主体爱国意志的形成过程施加影响。此外,行政主体可以通过采取行政奖励、行政资助、行政指导等柔性行政行为激励、鼓励和勉励爱国行为主体实施理性爱国行为,并通过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刚性行政行为预防、发现、制止、纠正不法行为,以实现对爱国表示行为的规范。

关 键 词:新时代爱国行为 规范化 行政主体 行政行为 

分 类 号:D64[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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