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宣告失踪制度的解释与补充  被引量:2

Explanation and Supplement for the System of Declaration of Disappearance in the Civi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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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翟远见 Zhai Yuanjian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21年第10期51-63,共13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在宣告失踪制度上,《民法典》较原《民法通则》有不少重大进步,但为了妥当解决实践中产生的法律问题,仍需对现行规定作解释和补充。由于宣告失踪的制度宗旨在于维护失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在没有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怠于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时,宜认为人民检察院也是适格的申请主体。若已存在监护人、实行财产共有制的配偶或者意定财产管理人,不必、原则上也不应另行确定财产代管人。另行确定的财产代管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享有对失踪人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和报酬请求权。在宣告失踪前,人民法院可以为下落不明之人指定临时财产管理人。宣告死亡是宣告失踪的当然撤销事由。

关 键 词:宣告失踪 人民检察院 财产代管人 宣告死亡 民法典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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