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报告制度的实施困境及破解  被引量:15

Implementation Dilemma and Solution of Compulsory Reporting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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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兰跃军[1] 李欣宇 LAN Yue-jun;LI Xin-yu

机构地区:[1]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

出  处:《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128-135,共8页Journal of Chinese Youth Social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诉论法律责任研究”(课题编号:16BFX034)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国家亲权理念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分别为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提供了法理根据和人性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式确立了强制报告制度,《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发布实施已经一年有余,但是目前强制报告的适用率还比较低,实施面临诸多困境。很多国家(地区)早已实施强制报告制度,对于我国完善该制度具有借鉴意义。我国应当将强制报告的责任主体细化到个人,适当增加报告的内容和方式,进一步明确未履行报告义务的责任,加大对报告主体的保护,并完善接到报告后的处置流程,从而破解该制度的实施困境。

关 键 词:未成年被害人 强制报告 差别响应 分级评估 

分 类 号:D92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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