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21]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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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出  处:《交通财会》2021年第11期82-84,共3页Finance & Accounting for Transport

摘  要:2021年9月10日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建立健全国有资产报告制度,规范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自然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我们在近年来国有资产报告编制工作实践基础上,起草了《国有资产报告编报工作暂行办法》。

关 键 词:民主党派中央 暂行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 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财务通则 全国政协 国务院各部委 直属机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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