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约谈的制度检视与完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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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国平[1] 张玉晶[2] 

机构地区:[1]中共长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吉林长春130000 [2]中共吉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32期138-141,共4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新形势下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催生了行政约谈制度。行政约谈制度在各国的发展轨迹及制度支撑不尽相同,在我国,行政约谈制度始于税收监管领域,进而延伸到金融、经济、环境、卫生、消费等多领域。分析我国当前立法现状,行政约谈作为一项新型行政方式,现下反映出诸多问题。立足于现存问题完善行政约谈制度体系,一是要逐级逐步丰富上位立法,构建"规范在中央,突破在地方"的立法模式;进而要明确法律性质,将行政约谈定性为类似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事实行为;在此基础上完善行政约谈的司法救济,赋予部分行政约谈行为可诉性。

关 键 词:约谈 行政机关 立法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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