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对金融行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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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卞雨婷 陈亦新 

机构地区:[1]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无锡214000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32期142-144,共3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制度改革是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的一项重大突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融资担保交易日益增多,近年来,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的引导下,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扶持实体企业。但中小微企业往往只有轻资产,资产集中于机器设备、应收账款、库存等动产和权利,进行融资担保登记成为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一大难题。《民法典》前法律体系下的担保登记制度并不理想,登记机关分散,登记规则各异。《民法典》对动产和权利担保制度进行了完善,将融资租赁、所有权保留等非典型担保纳入担保体系范畴,并建立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确立担保物权优先顺位体系,有利于提高担保融资的透明度和确定性,降低金融机构信贷成本和风险,促进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关 键 词:营商环境 金融机构 信贷安全 动产和权利担保 统一登记制度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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