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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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孙文灿 

机构地区:[1]民政部养老服务司保障处

出  处:《社会福利(实务版)》2021年第9期31-33,共3页Social Welfare

摘  要:典型案例案例一:申请人刘某军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刘某歧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某军为监护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刘某歧的配偶宋某芝已去世,二人育有长子刘某华、次子刘某军、长女刘某英、次女刘某丽四名子女。被申请人代理人刘某华称,不同意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自己愿意担任监护人。当地某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刘某歧精神状态及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患有脑器质性精神障碍(痴呆)。

关 键 词:被申请人 民事行为能力 司法鉴定所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父子关系 监护人 脑器质性精神障碍 代理人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3.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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