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协议的效力认定——以江某诉兰某离婚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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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瑞跃 

机构地区:[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20期64-67,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净身出户”一般是指在夫妻双方决定离婚时,一方要求另一方放弃一切共同财产的情形,有时甚至提出如对方不同意“净身出户”,就不同意离婚。在此情形下,另一方为顺利离婚作出的自愿放弃一切财产、自愿离婚的“申明”性质及效力如何?笔者通过评析江某(女)诉兰某(男)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分析该类“申明”与诉前离婚协议的区别,并分别从法理和情理角度论述其效力。同时,分享由此案引发的关于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思考。

关 键 词:共同财产 离婚协议 财产纠纷 家事案件 效力认定 自愿放弃 诉前 夫妻双方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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