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期间发现漏罪时的处罚问题思考——以罪犯王某兴拐卖妇女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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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晓东 王腾 

机构地区:[1]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审判》2021年第20期100-103,共4页China Trial

摘  要:关于犯罪发现时间节点的认定以及漏罪数罪并罚的把握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本文试以一个典型的涉及漏罪数罪并罚问题的案件进行深入探讨,力求对今后相关问题的处理提供一些参考。被告人王某兴于1993年2月伙同熊某、“小四妹”(真实身份不详)将受害人钟某敏、钟某绳、张某琼贩卖到山西省应县,并于同年3月伙同“小四妹”将被害人陈某梅、张某梅、安某敏、罗某玉骗到王某兴家中,由王某兴伙同熊某、卢某清将被害人以外出贩卖大米为名骗到怀仁河头乡小滩头村张某富家中。

关 键 词:数罪并罚 假释期间 漏罪 司法实践 时间节点 被害人 贩卖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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