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的进口押汇制度及其完善——以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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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付荣[1] 

机构地区:[1]华北电力大学人文学院

出  处:《判解研究》2021年第1期39-55,共17页

摘  要:―、问题的提出在以信用证为支付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国内进口商A在提供担保的情况下向B开证行提交开证申请,B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后开立以国外出口商C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通过其指定的银行D(该指定银行既可能是通知行,也可能是付款行、承兑行或议付行)在C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情况下向C付款、承兑或议付.

关 键 词:开证行 指定银行 开证申请 信用证 议付 进口押汇 支付方式 《民法典》 

分 类 号:F74[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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