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氧化碳致裂器是否属于刑法上的“爆炸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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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董史统 卢纪东 林毅 

机构地区:[1]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重大犯罪检察),325029

出  处:《中国检察官》2021年第20期38-42,共5页The Chinese Procurators

摘  要:"爆炸物"的认定是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的核心要素。对二氧化碳致裂器等可能涉及"爆炸物"范围的新兴技术认定,应选取符合实际的鉴定方式,重点审查鉴定方法是否科学、合理,与传统鉴定方法既有共性特点又作必要区分。对鉴定意见形成的依据深入研究、理性审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诉前主导、审查过滤职能,对鉴定意见进行证伪,做到不盲从、不偏信,作出符合法律规定和技术框架的判断,让鉴定意见回归原有之意,而不是作出定论。

关 键 词:二氧化碳致裂器 爆炸物 认定标准 实质评价 谦抑原则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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