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法治逻辑——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例  被引量:1

The Rule of Law Logic in the Formulation of Legal Norms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Exemplified by the Traffic Management Department of the Public Security Org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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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启川[1,2] LIU Qichuan

机构地区:[1]东南大学法学院 [2]东南大学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政策与法规重点研究基地

出  处:《东南学术》2021年第6期102-109,共8页Southeast Academic Research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权责清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1BFX047);2021年度东南大学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智库基地项目“交通运输权责清单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研究”。

摘  要: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在法理正当性和制度规则上存在诸多问题。在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建设背景下,厘清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理论基础、法治风险及其规制路径的意义重大。自由法治国“守夜人”理念下禁止授权立法原理,非但无法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注解,反而成为服务行政和给付行政的羁绊,而社会法治国的发展为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提供了法理依据和正当基础。然而,缺乏民意的先天性不足与缺乏有效制衡和监督的制度缺陷尤其是侵犯人权的法治风险,必须引起足够的警惕。应当从注重行政法定原则的统摄运用,有效发挥行政均衡原则的调试功能,以及充分发挥程序正当原则的规制效力等三个层面建构行政机关制定法律规范的质量保障机制。

关 键 词:行政机关 法律规范 交通警察 法治逻辑 

分 类 号:D920.0[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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