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完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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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肖声鹏 

机构地区:[1]江西理工大学,江西赣州341000

出  处:《法制博览(名家讲坛、经典杂文)》2021年第33期154-155,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在我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药品安全的犯罪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将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的商家与制作药品的"黑作坊"做相同处理;明确掌握生产、销售劣质药品罪的实际情况;增设对药品安全的监督方面的渎职罪,将其犯罪情形进行细节化处理。提议将劣药和假药统称为质量不合标准的药品,再与我国《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结合;将其罪名定义为:"生产、销售不合标准的药品罪",并在民风刑法和民生刑法的观念下,增设监管药品安全的渎职罪,根据危险犯的情况,增加相应的资格刑和罚金刑。

关 键 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 刑法规制 完善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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