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委托人与受益人对信托关系的撤销权——以《信托法》与《民法典》的协调解释为视角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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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马新彦[1] 崔鸿鸣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社会科学战线》2021年第11期269-274,共6页Social Science Front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专项项目(18VHJ003)。

摘  要:关于委托人与受益人对信托关系的撤销权,中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实践中广泛存在的关于信托关系可否撤销的约定始终缺乏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99条首次明确使用了约定撤销权概念,为解决信托关系的撤销问题提供了法律支持。委托人与受益人应当同受托人约定合理的事由,且不得出于恶意规避债务或税收目的,待约定事由成立时,该撤销权成立。委托人与受托人须按时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行使对信托关系的撤销权,因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兼顾委托人与受益人、相关债权人与税收征管部门、善意信托受益人以及善意转得人的利益。

关 键 词:约定撤销权 形成诉权 信托关系 处分行为 解除权 

分 类 号:D912.29[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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