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主体行政救济制度的发展现状、成效与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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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宋国涛[1] 

机构地区:[1]中共河南省委党校

出  处:《中国招标》2021年第12期43-44,共2页China Tendering

摘  要:近年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加速,除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下简称“国发33号文”)等政策文件的引领外,还得益于地方立法的跟进。自2017年我国第一部关于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颁布以来,已有超过十部相关地方性法规陆续出台,极大地提高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服务与监管等制度的规范化水平。信用主体的行政救济制度也应运而生,不仅大量地方性法规对此作出规定,部分地方政府部门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某些领域信用主体的救济渠道进行明确,如《常州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不过,在缺乏国家统一立法的大背景下,以地方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信用主体行政救济制度存在救济途径不统一等问题,亟待进一步完善。

关 键 词:行政救济制度 暂行办法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救济渠道 地方性法规 信用主体 信用信息 社会诚信建设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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