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被引量:3

The deficiency and perfec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protection of wild animal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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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铭川[1] ZHOU Mingchuan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

出  处:《青海社会科学》2021年第5期162-170,共9页Qinghai Social Sciences

基  金: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一般课题“上海市智慧城市建设中新型网络犯罪治理研究”(2018BFX018)。

摘  要:我国野生动物刑法保护的规定存在不足,应予修改完善。其中,《决定》中规定“加重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实践中无法遵照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存在罪刑设置不合理、表述不准确等问题,应当将持有、食用、加工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司法解释将“出售”解释为包括“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存在将“收购”的事后帮助行为或“出售”的预备行为解释为“出售”的实行行为等问题,实践中也难以认定加工时有“利用行为”;将“运输”解释为包括利用他人运送也混淆了教唆行为与实行行为的概念。

关 键 词:野生动物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加工 食用 

分 类 号:D914[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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