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中的特别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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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旭[1] 

机构地区:[1]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天津300171

出  处:《法制博览》2021年第34期132-133,共2页Legality Vision

摘  要: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是关于特别自首制度的规定。特别自首在时间限制、心理特征、量刑情节上与坦白有所区别。"被追诉前"是特别自首的时间限制,应以刑事立案为时间节点。特别自首与一般自首、准自首发生竞合时,应遵循"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的原则,以特别自首认定。

关 键 词:特别自首 坦白 立功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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