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莫纪宏[1] 诸悦 Mo Jihong;Zhu Yue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100720 [2]清华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4
出 处:《甘肃社会科学》2021年第6期133-143,共11页Gansu Social Sciences
摘 要:当前我国意识形态安全工作的法治化程度与其“极端重要的工作”地位不相称,存在大量立法空白,亟须完善以适应新时代新要求。美国、德国、部分中东欧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意识形态立法实践从正反两面表明,完善意识形态安全法治保障不仅有助于巩固政权合法性、推进国家凝聚和社会整合,还有助于为制度变迁行稳致远保驾护航,并提升政权在思想领域应对挑战的能力。完善意识形态法治应坚持从实际出发,遵循意识形态工作内在规律性,既要理直气壮将“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上升为法律,也要严格规范法律工具的范围与程序,并充分考虑复杂严峻的外部气候。现阶段首先应完善关键立法,使其有法可依,建议我国立法机构借鉴域外经验,研究制定一部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综合法来担当意识形态安全基本法。同时,强化文化产业、宣传教育、纪念活动、正史保护、红色资源、智能算法等关键领域的意识形态安全法治布局,逐步厘定不同国家机关所负有的意识形态安全义务。
关 键 词:意识形态安全 意识形态法治 马克思主义 爱国主义 教育综合法 意识形态安全义务
分 类 号:D922.16[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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