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风险规则在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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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东萌 

机构地区:[1]复旦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8

出  处:《青少年体育》2021年第8期119-122,共4页Youth Sport

摘  要:相较于以前的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新增了自甘风险规则。这一规则旨在促进文体活动的开展,减少活动参加者担责顾虑,明确教育机构正常开展此类活动的责任界限。因此,自甘风险规则也同样适用于因参加文体活动导致的校园学生人身伤害纠纷案件,并带来这类案件裁判规则的重大变化。基于此,本文首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背景进行阐述,并分析自甘风险规则在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的可适性和适用范围,最后提出自甘风险规则在学生人身伤害案件中的适用条件、适用的义务和责任分担。研究表明,根据这一规则,在一定条件下其他活动参加者不需对受害人的损害承担责任,但是如未尽到有关的教育、管理职责,仍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 键 词:民法典 自甘风险规则 学生人身伤害 教育机构 适用条件 

分 类 号:G80-05[文化科学—运动人体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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