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赛事转播权之权利确认--以《体育法》修改为视角  

The Confirmation of the Right to Broadcast Sports Event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Revision of The Sports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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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文英[1] ZHU Wen-ying

机构地区:[1]潍坊学院法学院,山东潍坊261061

出  处:《潍坊学院学报》2021年第5期30-35,共6页Journal of Weifang University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全球治理观视域下体育的赛事综合治理研究”阶段性成果(18BTY034);山东省高等学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项目“比较法视野下体育赛事转播权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J10WB55)。

摘  要:随着体育产业的飞速发展,体育赛事转播权已经成为赛事组织者的重要收入来源。但是该权利的法律性质在国内外一直都存在争议,对该项权利的保护,立法和司法实践也存在较大差异。研究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从性质上来说属于无形财产权。该项权利在《体育法》中如果能够得到确认,已经生效的《民法典》即可给予该权利以明确的保护,而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可以为体育赛事节目的转播进行保护。此外,《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可作为兜底性规定为该项权利提供保护。

关 键 词:体育赛事转播权 无形财产权 民法典 《体育法》修改 

分 类 号:D923.4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G80-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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