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彭某成及周某辉借款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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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兰英[1] 

机构地区:[1]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自贸港法坛》2021年第4期57-59,共3页Judicial Forum of Hainan High people’s court

摘  要:【裁判要点】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债权人超过上述规定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况下,即使保证人未以此为抗辩,法院也应主动适用上述规定免除保证人保证责任。

关 键 词:民事 借款合同 连带责任保证 免除保证责任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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