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合理使用研究  被引量:3

Study on the Rational Use of the Copyright of Online Game Live Broadca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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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李逸文 刘宇[1] LI Yiwen;LIU Yu

机构地区:[1]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22

出  处:《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34-37,42,共5页Journal of Changchun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随着我国互联网的繁荣发展,网络游戏直播行业在新时代破茧而出、茁壮成长。同时,由网络游戏直播带来的相关著作权侵权问题也逐渐成为大众广泛关注和讨论的对象。基于当前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网络游戏直播著作权问题争议及所持立场的总结与评析,静态的游戏画面构成美术作品,动态的游戏画面构成类电影作品,而富有创造性的直播画面则构成类电影作品。从法释义学角度来看,未经网络游戏画面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游戏画面用于直播,该行为不属于合理使用。从比较法角度来看,网络游戏直播也不构成转换性使用。

关 键 词:网络游戏直播 类电影作品 直播画面 合理使用 转换性使用 

分 类 号:D923.4[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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