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方承担过高律师费之司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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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长军 李志刚 刘生亮 刘建功[2] 章恒筑[3] 李后龙 吕来明[5] 郭宁华 戴景月 邹宇[2] 肖建国[7] 叶林[7] 王松[8] 

机构地区:[1]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4]南京海事法院 [5]北京工商大学 [6]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7]中国人民大学 [8]徐州师范大学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1期103-109,共7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问题与观点王长军:我国的律师收费范围大量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产生一个问题:债权人(尤其是胜诉概率大的债权人,如民间借贷、金融借款等债权人)与律师事务所约定高额的代理费,再在诉讼中主张由被告承担(合同中有律师费承担的约定),可能产生不公正的后果,如何应对?

关 键 词:律师事务所 律师费 市场调节价 债权人 司法调整 民间借贷 律师收费 败诉方 

分 类 号:D926.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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