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单位饮用水中投放药物报复特定人员的定罪处罚  

Conviction and Punishment of Revenging Certain Person hy Putting Drugs in Drinking Water of Uni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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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振会[1] Liu Zhenhui

机构地区:[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2期45-4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为人为报复他人向他人所在单位办公室的桶装水中投放激素类药物,致多人身心健康受到重大伤害。由于激素类药物不属于毒害性、放射性和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宜对行为人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根据投放激素类药物行为造成不特定多人身心健康重大损害的客观表现,可以认定该行为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行为人主观上既有报复特定对象的直接故意,也有对被报复人员之外人员可能受到伤害的间接故意,客观上造成了被报复人员和被报复人员之外多人身心健康的重大损害,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竞合,应择一重罪,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 键 词:危害公共安全 定罪处罚 重大损害 故意伤害罪 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 重大伤害 罪刑法定原则 

分 类 号:D924.32[政治法律—刑法学] D920.5[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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