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物遗失后爆炸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Liability Assumption of Individual Damage Caused by Explosion of Lost High Risk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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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晓明[1] Jiang Xiaoming

机构地区:[1]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2期77-79,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高度危险物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以及受益人,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对高度危险物尽到高度注意、安全管理和控制危险的义务,因遗失高度危险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捡拾到来源不明的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或者主动报告、上缴有关国家机关,这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拾而不缴者,应当根据过错严重程度适当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关 键 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侵权责任 高度危险物 侵权人 遗失物 受益人 来源不明 致人损害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6D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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