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的审查  

Review of Obligation to Notify Performed by Administrative Orga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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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钟玺波[1] 贺文仪 Zhong Xibo;He Wenyi

机构地区:[1]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2期95-97,共3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裁判要旨】行政处罚前行政机关履行告知义务,不仅要及时、全面,还应当真实。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与告知的内容不一致,均属于告知不实,应认定程序违法。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事实的违法程度明显比告知事实的违法程度更高,存在虚假告知、未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情形,应属程序严重违法,若撤销该行政行为不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法院应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行政行为。

关 键 词:行政处罚 当事人陈述 行政诉讼法 重大损害 正当程序原则 社会公共利益 程序违法 裁判要旨 

分 类 号: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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