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胎病史患者再次妊娠的孕期和分娩管理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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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文君 赵扬玉[1] 原鹏波[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妇产科,北京100191

出  处:《实用妇产科杂志》2021年第11期810-813,共4页Journal of Practical Obstetrics and Gynecology

摘  要:目前我国对死胎的定义参照了美国国家卫生统计中心的标准[1],即妊娠≥20周或胎儿体质量≥350 g,胎儿分娩时无呼吸、心跳、脐带搏动或随意肌的明确运动等生命迹象。据估计,有死胎病史的妇女再次发生死胎(即复发性死胎)的风险较前增加了2~10倍[2,3],无疑对孕妇及家庭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和精神压力。因此,对死胎病史患者再次妊娠的孕期和分娩期管理极为重要。

关 键 词:再次妊娠 生命迹象 卫生统计 心理负担 死胎 孕期 精神压力 胎儿体质量 

分 类 号:R714.5[医药卫生—妇产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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