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视域下被告人庭前供述证据能力的三种模式———以被告人翻供为主要研究视角  

Three Models of Defendant’s Pre-Trial Evidencing Capaci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Comparative Law——Focusing on Defendant’s Confession Withdraw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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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春梅 王海[1] LUO Chun-mei;WANG Hai

机构地区:[1]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四川成都610000

出  处:《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94-103,共10页Journal of China Three Gorges University(Humanities & Social Sciences)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被追诉人取证能力强化机制研究”(17BFX181)。

摘  要:关于被告人庭前供述证据能力,目前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模式:英美国家的程序控制模式,法德国家的实质审查模式,而在日本,则形成了融合英美和法德国家的混合模式。对比三种模式,由于我国被告人不享有沉默权,采用的是以法律上有供述义务的“外部标准”,与那种没有供述义务、强调被告人自由意志的“内在标准”有着质的区别,这就使得我国在被告人庭前供述的适用范围、审查的侧重点、禁止获取供述的方法和手段,以及如何对待毒树之果方面,与国外仍有很大差距。立足本土实践,反思我国庭前供述笔录证据较多、刑讯逼供时有发生等问题,严格贯彻直接言词原则,赋予被告人沉默权,限制被告人庭前供述及毒树之果的证据能力,应当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完善刑事证据制度的发展方向。

关 键 词:被告人 庭前供述 证据能力 审查判断 模式 

分 类 号:D713[政治法律—政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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