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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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明楷[1] 

机构地区:[1]清华大学法学院

出  处:《民主与法制》2021年第46期55-56,共2页DEMOCRACY AND LEGAL SYSTEM

摘  要:本罪是指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公共信用。首先,伪造、变造、买卖的必须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

关 键 词:变造 国家机关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公共信用 法益 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 买卖国家机关公文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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