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作 者:陈宇光[1]
出 处:《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1年第11期144-148,共5页Journal of Taiyuan City Vocational College
基 金: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江苏城市社区精英参与社区治理的功能与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7SHD001)。
摘 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2021)》中明确提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广泛实行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小区是社区中的基本场域,是社区居民主要的生活空间,引导与保护业主有能力解决自己居住小区内的事务,是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内涵,是在城市社区治理中加强社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现。改革开放后,在城市社区治理结构出现小区治理的"三驾马车",即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维权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个主体在小区治理中的矛盾,而其中的关键是业委会成立的困难和业委会通过法律保障权利时的技术性障碍。业主委员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文章在用奥尔森搭便车理论分析业委会成立与行使职能困境的基础上,以公共治理理论视角提出发挥社区精英在小区业主委员中的领导与团结功能,增强业主委员代表业主通过协商与调节渠道进行维权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实现业委会的自治功能,增强基层群众的自治能力,研究可以为健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供些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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