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国函[2021]115号)  被引量:1

Official Reply of the State Council on Approving the Temporary Adjustment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Provisions in Lingang Special Area of China(Shanghai)Pilot Free Trade Z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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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国务院

出  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21年第34期45-46,共2页Gazette of the State Counci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摘  要: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你们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一、按照《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同意自即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目录附后)。

关 键 词:上海市人民政府 暂时调整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行政法规规定 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 商务部 临港 

分 类 号: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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