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的通知(财关税〔2021〕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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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机构地区:[1]财政部 [2]海关总署 [3]税务总局

出  处:《财会学习》2021年第35期I0001-I0001,共1页Accounting Learning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有关规定,现将“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的第一批免税清单(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关 键 词:国家税务总局 进口税收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特派员办事处 科技开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科学研究 

分 类 号:F81[经济管理—财政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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