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险之法本质辨正——责任保险抑或保证保险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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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樊启荣[1] 高小雯 

机构地区:[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3

出  处:《东岳论丛》2021年第12期184-190,共7页DongYue Tribune

基  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责任保险法的理论变革与制度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5BFX167)

摘  要:存款保险制度是维护金融系统稳定的重要制度。囿于我国现行《存款保险条例》不足以应对当今复杂的金融风险,"十四五"规划拟对其予以修改;厘清存款保险的法本质是修法的前提。关于存款保险的法本质学界有"责任保险"和"保证保险"之争议。存款保险旨在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标的为银行机构债务之履行。若存款保险定性为责任保险,损害赔偿责任难以证明,不利于保障存款人,与存款保险立法目的相悖。存款保险本质与保证保险本质相同,将存款保险定性为保证保险符合存款保险的修法目的。

关 键 词:存款保险 责任保险 保证保险 法本质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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