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3

Understanding and Application of Guiding Opinions of Further Improving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Working Mechanism of“Four Type of Cas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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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峥[1] 何帆[1] 马骁 李熠星 Liu Zheng;He Fan;Ma Xiao;Li Yixing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4期24-26,31,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2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细化完善“四类案件”认定标准,健全对“四类案件”的全过程识别标注、全流程监督管理、全平台技术保障机制。《指导意见》对于加快推进司法责任体系改革和建设、完善审判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便于各级人民法院正确理解适用,现就《指导意见》的起草背景、总体思路和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关 键 词:司法责任 “四类案件” 理解与适用 《指导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 认定标准 监督管理 权力制约监督 

分 类 号:D926.21[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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