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补助费应纳入胎儿利益保护范围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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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胡忠华 

机构地区:[1]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21年第34期F0003-F0003,共1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为保障农民的合法土地权益,征收土地时应当支付其一定的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等,以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土地征收补偿批准文件发布时,被征收人已受孕,土地征收意味着胎儿出生后本可能享受的土地收益及相应的生活方式已不复存在,其父母有可能变成失地农民,虽然征收单位对胎儿的父母予以补偿和安置,但该补偿与安置仅仅及于胎儿的父母,而没有胎儿的份额胎儿出生后直接受其父母抚养。

关 键 词:征收单位 土地补偿费 地上附着物 土地权益 土地收益 失地农民 安置补助费 土地征收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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