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偷税违法行为认定案例的思考与建议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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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蒋辉宇[1] 宋莹莹 

机构地区:[1]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出  处:《税务研究》2021年第12期107-111,共5页

基  金:2018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一般项目“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税源信息监控法律规则重构及中国应对研究”(项目编号:18BFX20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5日,原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一局(以下简称“稽查一局”)收到关于A公司不按规定纳税的举报信,于同月18日对A公司立案稽查,并于同月27日向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此后,A公司于2014年2月21日至3月14日,向某市地方税务局GS税务分局(以下简称“GS税务分局”)缴纳了2013年1~10月未缴纳营业税及附加部分的税款及部分滞纳金;并于2014年3月7日向GS税务分局缴纳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及相应滞纳金,税款所属期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关 键 词:地方税务局 城镇土地使用税 税务分局 税务检查 A公司 日向 滞纳金 日至 

分 类 号:D920.5[政治法律—法学] D9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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