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生活本身的秩序——情理司法的法理阐释  被引量:13

The Discovery of Internal Order of Life——Jurisprudential Interpretation of Reasonable Jus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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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郭忠 Guo Zhong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 [2]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法律方法研究中心

出  处:《法学》2021年第12期27-42,共16页Law Science

基  金: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法治与德治的治理机制研究”(项目编号:20AFX002)阶段性成果。

摘  要:社会生活本身是存在秩序的,它来自人们之间通过移情和共情而产生出来的情理。法官需要从生活事实中去发现情理,并通过司法活动来维护社会生活的自然和谐。从法的本体角度分析,情理可视为一种非实定法。从司法角度看,情理是一种法律渊源,情理司法是法的司法发现和运用。情理司法的判断过程是从个别到一般的过程,包括查明事实、感受情理、作出判断三个阶段,其中又蕴含了独特的感知方法。在司法中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就应当将法律规则和生活秩序予以结合,厘清规则司法和情理司法之间的关系,以实现一种更值得期待的法秩序。

关 键 词:情理司法 生活秩序 法律规则 法律方法 法律渊源 

分 类 号:D92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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